黄义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典案例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元;2、至广州、上海复查费元;3、交通食宿费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元;5、营养费元;6、残疾赔偿金元;7、护理费元;8、残疾辅助费:义眼片元(元*7次),眼球价0元,合计3元;9、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事实与理由:年7月23日,陈某因右眼不适,诉有黑影漂移(医院治疗眼疾),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双眼后发性白内障;2、双眼白内障摘除术后;3、右视网膜脱离;4、共同性内斜视;5、双眼弱视;6、双眼眼球震颤。年7月29日,某医院对陈某进行右眼后囊膜切开+前部玻璃体切割+视网膜激光光凝手术,术中发现为浸出性视网膜脱离且为浅脱离。年8月6日,陈某出院,出院诊断与入院诊断相同,另发现左眼丝状结膜炎。术后,陈某眼睛无法睁开,预后较差。某医院建议陈某转院治疗。年8月28日至9月12日,陈某经中山大学眼科中心、医院复查,视网膜没有复位并且脱落更加严重,可能视网膜全脱离,显然属于手术失败,陈某右眼已经全盲。

医院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以下过错,造成了陈某的损害:1、某医院手术方式选择不当,增加了手术风险,是造成陈某手术失败、视网膜全部脱离的根本原因;2、“黑影漂移”是视网膜脱离典型临床表现,医院就诊(始于年9月8日),医院没有对陈某及时诊断和及时治疗,也是加重患者病情的原因之一;3、玻璃体手术有相对规范的操作步骤,某医院存在操作不规范的地方;4、手术医师不具备相应的手术资质,客观上增加了手术风险,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被告辩称

医院辩称:陈某没有能够证明医疗人员存在过错的证据,根据有关规定,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医院也不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医院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某医院对陈某医疗诊治的过程陈述表示认可。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陈某系陈某某与邱某之子。自年起,陈某医院就诊治疗。年7月23日陈某医院治疗。年7月28日,陈某的管床医师董某、主刀医师李某对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进行术前知情谈话,《手术(或组织活检)知情同意书》载明拟施行手术及麻醉:需要在全麻麻醉下进行右眼后囊膜切开+视网膜脱离复位手术。年7月29日手术记录:拟行手术:右眼后囊膜切开术。已行手术:右眼后囊膜切开+视网膜激光光凝术。术后诊断:1.双眼后发性白内障;2.右眼家族性渗出性视网膜病变右眼视网膜脱离;3.共同性内斜视;4.双眼眼球震颤;5.双眼弱视;7.双眼白内障摘除术后。麻醉方式:全麻。手术组医师:李某(杨劲松副主任医师指导);一助:董某;二助:(注:空白);麻醉医师:廖某/金某。洗手及巡回护士:刘小阳。手术步骤:患者取仰卧位,全麻成功后,常规消毒铺巾右眼,右眼上开睑器,剪开颞侧角膜缘及鼻上方角膜缘球结膜,距角膜缘约3.5mm处巩膜穿刺入玻璃体腔,切除浑浊的中央后囊膜,暴露一约4mm直径大小的孔,切除前部玻璃体,术中检查右眼视网膜见一邹襞,自视乳头经黄斑部向视网膜周边部走行,病变周围视网膜浅脱离。予邹襞周边视网膜激光光凝术。缝合巩膜切口,缝合球结膜切口。结膜囊涂抗生素眼膏,单眼包扎,送返病房。手术者签名:李某、杨某、董某。年8月6日陈某出院,出院记录记载:年7月23日,陈某因“右眼前黑影漂浮1年余”入院。入院诊断:1.双眼后发性白内障;2.右眼视网膜脱落?3.共同性内斜视;4.双眼眼球震颤;5.双眼弱视;7.双眼白内障摘除术后。陈某入院后于年7月29日全麻下行右眼后囊膜切开+前部玻璃体切割+视网膜激光光凝术。住院期间医疗总费用为.01元,其中陈某自付元,其余部分已由基本统筹基金支付。因术后情况较差,陈某于年8月28日至年9月2日在广州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复查,再于年9月3日至年9月12日在医院复查,陈某自付检查费.5元。因陈某年幼,医院进行复查由其父母陪同,共花费交通费元。

本案先后经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陈某右医院医疗行为之间难以准确确定因果关系,作退案处理,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本案超出其鉴定能力,不予受理。最后经本院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年8月4日出具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临鉴字第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右眼视网膜脱离遗留右眼无光感,左眼视力0.25,评定为五级伤残;前期需1人护理两个月左右,无护理依赖;营养2个月左右;后期医疗费用参考分析说明(三)酌定。该意见书分析说明(三):陈某右眼眼轴变短,右眼视网膜脱离,以后右眼球萎缩可能性很大,建议行右眼眼球摘除+义眼台植入术,并定期更换义眼片,相关手术费用约需0元;约每十年更换义眼片一次,每次更换费用约需元。

另查明,陈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经本院调查查询,截至年7月26日,主刀医师李某在湖南省卫生厅注册信息为:医师级别:执业医师;执业类别:临床;执业地点:湖南省;执业证书编码:11040009;执业范围:外科专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本案中,陈某系因眼疾而住院,理应由眼耳鼻咽喉科专业医师对其治疗,而对其进行眼部手术治疗的医师李某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从我国卫生部与中医药局于年6月2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可以得出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外科专业和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系并列的两个执业范围,不存在包含关系。而依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应在注册执业范围内执业,不得出具与自己职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现李某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而对眼耳鼻咽喉科患者陈某进行眼部手术,超出其注册执业范围,医院的职工,医院对陈某的治疗中违反了治疗规范规定,医院存在过错。

医院告知陈某之父拟行的为右眼后囊膜切开+视网膜脱离复位手术;医院手术记录显示拟行手术:右眼后囊膜切开术;已行手术:右眼后囊膜切开+视网膜激光光凝术。在出院记录中记录的又为右眼后囊膜切开+前部玻璃体切割+视网膜激光光凝术。其中“前部玻璃体切割”既未在术前也未在手术中予以告知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现陈某的损害后果真实存在,医院过错已经推定确认,同时考虑不排除陈某自身病情自然转归的因素,综合本案案情,医院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其余30%部分由陈某自行承担。

关于陈某的损失,本院核准如下:1、医疗费:.5元(+.5);2、复查期间交通费和食宿费:因陈某年幼,其至外地复查由其父母陪同所支付的交通费(元)和食宿费理应计算为其损失,食宿费参考我省公务员省外出差差旅标准酌定伙食费每人每天元,在广州期间因系三人住宿,酌定元每天,在上海期间因系两人住宿,酌定元每天。伙食费计为元(5**3+9**2),住宿费计为元(5*+9*),以上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合计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本院酌情以6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15天予以支持;4、营养费:元,本院酌情以30元每天的标准参考鉴定意见计算60天予以支持;5、残疾赔偿金:元,(*20*60%)本院以一审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的标准计算20年;6、护理费:元,本院酌情以元每人每天的标准参考鉴定意见计算60天予以支持;7、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目前我国居民平均预期寿命75岁左右的现实,参考鉴定约每十年更换义眼片一次,每次更换费用约需元的意见,支持7次,计元;8、后续治疗费:参考鉴定意见为0元。以上各项合计.5元。依据上文对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某医院应当赔偿陈某.35元(.5*70%),其余.15元(.5*30%)部分应由陈某自行承担。参考陈某残疾等级,医院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综上,某医院应当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5元。医疗事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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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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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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