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鑫律师医疗费主张需要注意的实务性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实务中,医疗费的主张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患者主张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能否获得支持?

针对该问题,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与操作。实务中,多数法院持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主张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应予以支持的观点。

案例1:许毓琼与福建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榕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福建医院上诉称:在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中,受害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的医疗费用等,应是其实际开支、受到损失的部分,而不包括医保已经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费用并非许毓琼实际经济损失,许毓琼无权要求赔偿。二审法院认为:上述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已实际发生并支出,属于本案医疗费损失之范畴,对于该等损失,福建医院作为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之目的系在于保障患病公民及时获得医疗救治,而非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福建医院在本案中的法定赔偿责任不得因上述医疗费属于医保报销费用而获减免。许毓琼与相关社保机构之间因本案医保报销问题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与本案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涉及。

案例2:深圳医院与张丕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深中法民终字第号]

医院主张上诉人张丕秀通过医疗保险记账支付的.16元和上诉人张丕秀通过社保报销的.30应予扣减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丕秀的社保由其个人购买,上诉人张丕秀因为其个人购买社保产生的医疗保障利益亦应由其个人受益,医院作为本案所涉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人,不应因上诉人张丕秀个人购买社保的行为而从中获益。原审认定医院应对该部分医疗费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即使上诉人张丕秀因社保和民事赔偿获得了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利益,对于超过部分的返还请求权利,亦应由社保机构享有,而非由侵权责任人从中受益。

案例3:汪学烽等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

就医疗费中的统筹支付部分而言,其实质系国家在就医人员满足一定条件下为其支付的保险费用,此款项并非由就医人员自行支付。因此,就医人员并无该项费用的损失,故而无权要求侵权人支付。有鉴于此,医院承担该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同。

二、患者治疗原发性疾病的医疗费是否扣减?

针对该问题,实务中亦存在不同的操作。有的法院认为只要是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都可以列入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有的法院则认为,与死亡原因无关的治疗费用,应当扣减。笔者认为:患方可以诉请的医疗费一般不包括治疗原发性疾病所产生的费用,但是,作为患方,可以在诉请中全额主张,实务中,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假如医疗机构不申请费用合理性鉴定,或者法院不批准其申请的,则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排除相关费用的抗辩。

案例1:医院与项中美、张龙、贺玉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常民四终字第号]

医院医院的医疗费是治疗其原发性疾病产生,与其因肺炎死亡无关,不应计算在赔偿项目中,于法有据,对项中美、张龙、贺玉玲主张的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罗医院、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号]

罗医院入院治疗时起,到手术后细菌感染而后转院治疗,均为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鉴定意见书医院对于罗桂莲以上治疗过程均为第一阶段治疗过程,医院在该阶段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医院上诉所提到的应扣除罗桂莲治疗原发性疾病、以及感染肺炎的医疗费用均产生于第一阶段治疗过程,故医院要求扣除的该两个时间段的医疗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3:戴祝医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合民一终字第号]

瘤医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用中包含傅玉刚治疗原发性疾病的费用。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用系傅玉刚自年7月8日至年9月3医院、医院、医院、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傅玉刚在上述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行为均针对其脑部疾患,医院主张其中存在其治疗原发性疾病的费用,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顺民初字第号]

被告认为年12月31日至年1月3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33元属原发性疾病的医疗费应当予以扣除及年1月4日至年1月13日以外的治疗费用均是治疗原发病的费用不应支持,原告于年1月13日在厦门眼科中心脉络膜上腔出血已治愈,之后均为治疗青光眼的医疗费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而福建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明确:根据症状体征及现场询问,医方诊断患者“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依据不足,且该医疗事故就发生在被告为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在诉讼中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或申请鉴定原告所花费治疗费用是否与发生的事故有关联,故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原发性疾病,进而认为原告治疗原发性疾病的医疗费与本次医疗事故无关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三、预交金票据、(门诊)住院费用清单能否单独作为诉请医疗费的依据?

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通常是指医疗费用发票。个人提供的预缴金票据只是付款凭证,不是结算凭证;医院出具的(门诊)住院费用清单也只能证明产生的医疗费数额,而不能证明患者已经支付该医疗费。因此,预缴金凭证和费用清单均不能单独作为诉请医疗费的依据。实务中,常常因为患者医院不给予办理结算。因此,如果预缴的费用要被支持,需要提供费用清单佐证。否则,法院一般会以预缴费用不能确定是否是结算依据而不予支持。单独提供费用清单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案例1:医院、医院与徐小伟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合民一终字第号]

在徐小伟、陈佳佳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对医药费,经核实医院支出医药费.12元、在医院支出医药费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预交金票据、用药清单等佐证,对此予以确认。

案例2: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年6月30日之后的住院医疗费,李翠琼未提交相应的中山市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证明其个人实际支付的金额,故本院对其提交的年6月30医院预交金收据不予采信,李翠琼可待相关医疗费结算后另行主张。

四、后续治疗费如何获得支持?(另文介绍)

五、医患反诉患者结清医药费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常常未结清医疗费用。那么,医院能否就未结清的医疗费用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案例1:池恭茂、池世莺与福建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榕民终字第号]

原告在庭审中对反诉原告主张的欠交的医疗费.66元无异议,医院对张宋金的诊疗错误造成的损害,医院承担。鉴于反诉被告对反诉医疗费.66元无异议,原审法院对其.66元金额予以确认。

案例2:刘保庆、刘海涛、刘海洋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岩民终字第号]

张治荣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6元,原告已支付.59元,尚欠.57元。现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尚欠的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反诉原告应对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此反诉被告应支付反诉原告的医疗费为.86元(.57元80%)。

案例3:李全启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中民终字第号]

医院应赔偿李全启、李全练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故对其要求李全启、李全练支付尚欠医疗费.28元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上医院的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案例4:周萍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中民终字第号]

就医疗费一节,医院主张徐龙家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中有6万元为该院垫付,但该院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并主张从医疗费赔偿额度中予以抵扣,故法院不在医院应赔偿周萍、徐凌云的医疗费额度中折抵该6万元垫付费用,医院可就该6万元垫付医疗费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作为患者,在提起医疗费诉请时,可以按照医疗发票全额诉请,无需扣除统筹基金。在提交证据时,如果因欠费未与医疗机构结算转化成医疗发票的,应当提供预交金凭证+费用清单。作为医疗机构,一方面可以抗辩扣除统筹基金,另一方面要注意甄别患者未结算时,对于单独依据预交金凭证或者费用清单提起诉请的,应当抗辩驳回;对于患者欠费的,可以提起反诉,避免不能直接扣减应当赔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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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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